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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20〕32号文件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0〕38号
2020-04-27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20〕32号文件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通知

鲁自然资字〔2020〕38号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重要意义

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拓展建设空间、保障发展用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提质增效的重要途径。《意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从实施规划管控、规范开发模式等方面对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提出了明确要求,是今后一段时期推进该项工作的基本遵循。

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深刻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核心内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全面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利用潜力,建立健全低效用地盘活利用的引导政策和激励机制,有效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调整经济结构、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强有力保障。

二、明确工作内容

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摸底、编制专项规划等基础工作,为再开发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全面开展调查摸底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照《意见》要求,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不动产登记信息、工业用地绩效调查评估等成果,对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开展调查,摸清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投入产出水平、环境状况、基础设施配套水平等用地现状,查清土地权属关系,了解土地权利人意愿等信息,为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奠定基础。

(二)合理确定再开发范围

按照有利于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和综合产出效益的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参照国家、省及当地有关控制标准的基础上,从土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水平、用地布局、基础设施配套水平、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生产、环保、消防、开发利用现状与规划开发利用方向协调性、再开发潜力等方面,建立地方城镇低效用地认定标准指标体系,组织开展低效用地认定工作,合理确定再开发范围。

(三)实行标图入库

各地在确定再开发范围之后,将列入再开发范围的地块标注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遥感影像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建立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夯实管理基础。省厅于今年9月底前开发建设并试运行全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主要包括数据库管理和项目实施管理两部分内容,实现“省级统一建设、市县分级管理”的一体化应用服务。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实行分级上报核实管理,由市局统一向省厅报送城镇低效用地成果数据库,纳入数据库的地块方可进行再开发,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调查摸底、标图入库等工作应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和更新,每半年或1年开展一次城镇低效用地补充更新调查工作。

(四)编制专项规划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等,以城镇低效用地数据库为依托,明确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科学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实行规划“留白”机制,为公共基础设施尤其是各类应急设施和场所预留足够空间。规划编制最迟应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各地可依据再开发专项规划,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统筹年度改造规模和项目安排,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

(五)编制实施方案

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应以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为导向,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再开发专项规划,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重点包括基本情况、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协议补偿情况、拟改造开发情况等内容,按照向社会公示、征求权利人意见、重大项目实行专家论证等程序,报所在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加强项目实施监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完善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具体操作程序及配套政策措施。要依托全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建立健全监管体系,明确具体监管措施以及改造开发主体的责任义务,对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再开发项目涉及的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用地批文、土地供应结果、监管协议、实施情况等,在文件批准或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三、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推动成立工作专班,建立部门联合参与的实施机制、长效机制、激励机制,强化政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落实促进盘活存量低效用地的税费制度和奖励政策,以多种形式推进国有企业存量低效用地盘活利用。鼓励各地积极主动申报低效用地再开发示范区域,探索总结典型经验做法。省厅将适时选取党委政府重视、组织机构健全、配套政策完善、专项规划和项目方案切实可行、再开发范围内项目集中、经济社会综合效益可观的市、县(市、区)作为示范区域,给予指标支撑和政策倾斜,进一步加强指导协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经验在全省推广。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密切跟踪政策实施进展情况,强化风险评估,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1.山东省城镇低效用地调查技术要点(试行)

2.山东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要点(试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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